关于印发《葫芦岛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》的通知
文章来源:办公室 | 添加时间:2024-08-23 |
葫数据发〔2024〕5号
关于印发《葫芦岛市营商环境建设局
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》的通知
局内各科室:
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,根据《葫芦岛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》(葫财综〔2023〕49号),我们制定了《葫芦岛市数据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》,现印发给你们,同时提出以下要求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对纳入《目录》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,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,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,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,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、经费不减的现象。
二、坚持先有预算安排、后购买服务原则。不得将已纳入《目录》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。已纳入《目录》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,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。
附件:葫芦岛市数据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
葫芦岛市数据局
2024年8月2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责任编辑:李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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